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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管理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税的操作流程】

(1)在取得增值税进项专用发票后,应在90天内认证,认证后的进项发票方可抵扣,现在都是网上认证的,你进入国税局网站,下栽一个网上认证的软件,你所在的国税局会给你一密钥安装,再通过扫描仪将发票扫描传上去发送到国税局,片刻就可以得到认证的回复。

  (2)只有通过认证的发票进项税方可以抵扣。另外,非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如:运输发票(7%抵扣),海关进口增值税发票的抵扣不能直接在网上认证,但需要采集数据,采集数据的方法也是在国税局网站下栽一个税务数据采集通用软件,将数据输入用U盘拷贝,在报税时带到国税局去抵扣。

  (3)报税流程,现在一般都是在网上申报。但需要把报税资料送到税务局:

  ① 一般(1~10日)每月初为抄税期,抄税很简单,现在都是税控机开票,将金税卡插到与税控机连接的电脑上,打开开票软件点击抄税就可以了。

  ② 将进项税和销售发票清单打印出来:进项是从认证已经通过时打印,销售发票清单是从税控机中打印。

  ③ 根据打印清单填写各种报表,同时要有申报月份的会计报表。

【到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需要什么资料】

(一)必须提供的证明资料:

  1、《代开发票申请表》(表格由税务机关提供,申请人填写);

  2、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单位经办人、个人(收款方)的合法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所购物品(或接受劳务服务的项目)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个人小额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收入在200元<不含本数>以下的除外)。书面证明必须载明收款方经营行为(或劳务服务)发生的地点、货物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数量、金额以及单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等内容,并加盖单位公章(付款方为个人的,以签章确认)。

  (二)视不同情况提供的证明资料:

  1、自产自销的免税农产品,须提供农产品产地村委会(或居委会)出具的“自产自销证明”。“自产自销证明”必须载明农产品种植(养殖)的品种、面积、数量、金额等内容。

  2、申请代开普通发票金额较大的,每次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应提供进货发票(原件及复印件)或当次经营活动相关的购销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发票基本规定】

一、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二、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指定的企业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

三、发票防伪专用品由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企业生产。禁止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对发票印制实行统一管理的原则,严格审查印制发票企业的资格,对指定为印制发票的企业发给发票准印证。

五、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式样和发票版面印刷的要求,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发票监制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制作。禁止伪造发票监制章。

发票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

六、印制发票的企业按照税务机关的统一规定,建立发票印制管理制度和保管措施。

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使用和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度。

七、印制发票的企业必须按照税务机关批准的式样和数量印制发票。

八、发票应当使用中文印制。民族自治地方的发票,可以加印当地一种通用的民族文字。有实际需要的,也可以同时使用中外两种文字印制。

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发票,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应当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印制,确有必要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印制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商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同意,由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指定的印制发票的企业印制。

禁止在境外印制发票。

十、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及其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以下简称国税局)负责对本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发票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

十一、北京市发票(不含增值税专用发票,下同)的种类、联次、内容及其使用范围由北京市国税局负责确定。

十二、北京市发票的内容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的发票基本内容,发票上方中央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监制”。发票的基本联次,第一联存根联为红色、第二联发票联为棕色、第三联记帐联为黑色。

十三、单位自印发票的发票名称第一行“……(单位全称)销售产品或销售商品或修理修配专用发票”均使用3号楷体字,第二行该联次的用途均使用2号楷体字。

十四、北京市发票的防伪措施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进行。即使用专用水印纸印制发票联,使用专用有色萤光油墨套印发票监制章及发票号码。除此外,还在金额栏内使用光致变色油墨套印古币暗徽。

涂碳、无碳发票原则上必须使用有色萤光油墨套印发票监制章和发票号码。并使用光致变色油墨在金额栏内套印古币暗徽。

十五、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负责指定、管理发票承印厂。承印厂所在地国税局配合市国税局对承印厂进行管理。经指定的发票承印厂由北京市国税局核发其《发票准印证》。发票承印厂印制发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建立印制发票的生产责任、保密、质量检验、保管等制度。

十六、北京市国税局将定期对发票承印厂进行检查并每年进行年检。

十七、商业、服务业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收取小额服务费可以不开具发票,但消费者索要发票时,不得拒绝开票,更不得以内部销货结算凭证代替发票向消费者开具。

十八、本市发票只限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本市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到外省市从事经营活动的,应持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及其他相关证件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或申请填开零份发票。

十九、对未领取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经营活动需开具发票的,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开具零份发票并按规定纳税。申请开具零份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供经济业务的发生或完成的证件(证明),或由税务机关对成交双方的货物、应税劳务进行验证。

税务机关在开具发票时,应按规定征收税款额,属免税项目的,须在发票上注明“免税”字样。

二十、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启用整本发票前应逐联检查,发现缺号、缺联的,应将整本发票交主管税务机关鉴定后处理。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金额”、“税额”栏合计(小写)书前用“¥"符号封顶,大写合计数前用""符号封顶。

二十一、发票在开具时应加盖使用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没有或对外不便使用财务专用章的单位在开具发票时应加盖发票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的式样由市国税局确定,中间刻制使用单位的税务登记号。

需刻制发票专用章的单位,应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税务机关核准后再向区、县公安机关办理刻章审批手续。

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使用红色印泥(油),其中发票专用章使用红色萤光印油。

刻制发票专用章的刻字单位由市公安局、市国税局联合发文指定。未经指定不得刻制发票专用章。

二十二、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设置专人管理发票,并设置专用柜、库存放发票。同时,建立使用登记制度。使用发票情况应及时记录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发票登记簿》上,以备税务机关查验。

二十三、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缴销发票手续。不得擅自处理。

二十四、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

二十五、发票不得擅自拆本使用。因经营业务特殊,须拆本使用发票的单位,应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拆本使用。拆本使用发票的单位须建立严格的内部管理制度,发票存根联按号码顺序装订保管。

二十六、本市单位和个人丢失发票应在发现丢失之日起3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报告并在新闻媒介上刊登丢失声明作废。

二十七、发票的真伪由区县国税局负责鉴定。需鉴定发票真伪的单位持鉴定申请和需鉴定的发票原件到区县国税局办理鉴定手续。区县国税局鉴定完毕后将出具鉴定报告。

【发票领购资格基本规定】

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即具有领购普通发票的资格,不需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各区局办税服务厅普通发票管理岗对新办理税务登记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可按市局“限版限量”的要求,事前核定纳税人每次领购普通发票的最高购票量。

  纳税人领取发票领购簿时应提供资料:

  1.需出示的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

  2.需报送的资料

  (1)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2)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

【发票领购的适用范围】

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或者收取的收付款项凭证。增值税纳税人使用的发票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分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两大类,目前,普通发票的种类有:《湖北省增值税普通发票》、《湖北省增值税普通发票(书店专用)》、《湖北省增值税普通发票》(药品零售专用)》、《湖北省收购业务统一发票》、《湖北省废旧物资收购统一发票》、《湖北省农产品销售统一发票》、《湖北省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湖北省出口货物(劳务)专用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使用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只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代开时使用。纳税人从事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一方面要向收款方索取发票,同时也要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别是增值税制实行凭票抵扣税款制度,发票已不仅仅是商事凭证,也是税款缴纳和抵扣的凭证。所以了解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纳税人正确办税具有很重要的作用。

【四、违反发票管理的法律责任】

  【 四、违反发票管理的法律责任 】

  (一)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具体行为:
  1、未按规定印制发票:
   (1)未经省国家税务局批准,而私自印制发票;
   (2)伪造、私刻发票监制章,伪造、变造发票防伪专用品;
   (3)印制发票的企业未按《发票印制通知书》印制发票,转借、转让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4)印制发票的企业未按规定保管发票成品、发票防伪专用品、发票监制章,以及未按规定销毁废品而造成流失;
   (5)用票单位私自印制发票;
   (6)未按国家税务机关的规定制定印制发票管理制度;
   (7)其他未按规定印制发票的行为。
  2、未按规定购领发票:
   (1)向国家税务机关或国家税务机关委托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取得发票;
   (2)私售、倒买倒卖发票;
   (3)贩卖、窝藏假发票;
   (4)借用他人发票;
   (5)盗取(用)发票;
   (6)私自向未经国家税务机关批准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发票;
   (7)其他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
  3、未按规定填开发票:
   (1)单联填开或上下联金额、内容不一致;
   (2)填写项目不齐全;
   (3)涂改、伪造、变造发票;
   (4)转借、转让、代开发票;
   (5)未经批准拆本使用发票;
   (6)虚构经济业务活动,虚填发票;
   (7)填开票物不符发票;
   (8)填开作废发票;
   (9)未经批准,跨县(市)填开发票;
   (10)以其他票据或白条代替发票填开;
   (11)扩大专用发票填开范围;
   (12)未按规定填报《发票购领用存申报表》;
   (13)未按规定设置发票购领用存登记簿;
   (14)其他未按规定填开发票的行为。
  4、未按规定取得发票:
   (1)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
   (2)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3)专用发票只取得记帐联或只取得抵扣联的;
   (4)取得发票时,要求开票方或自行变更品名、金额或增值税税款;
   (5)擅自填开发票入帐;
   (6)其他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
  5、未按规定保管发票:
   (1)丢失发票;
   (2)损(撕)毁发票;
   (3)丢失或擅自销毁发票存根联;
   (4)未按规定缴销发票;
   (5)印制发票的企业丢失发票或发票监制章及发票防伪专用品等;
   (6)未按规定建立发票管理制度;
   (7)未按国家税务机关规定设专人保管专用发票;
   (8)未按国家税务机关规定设置专门存放专用发票的场所;
   (10)未经国家税务机关查验擅自销毁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
   (11)其他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
  6、未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1)拒绝检查、隐瞒真实情况;
   (2)刁难,阻挠税务人员进行检查;
   (3)拒绝接受《发票换票证》;
   (4)其他未按规定接受国家税务机关检查的行为。

  (二)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国家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三)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的,由国家税务机关收缴发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由国家税务机关依法查封、扣押或者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单位或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国家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外,还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进行依法查处。

  (六)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虚开是指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之一的。下同);
  2、伪造或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3、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4、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5、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6、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以及以营利为目的,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
  7、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以及以营利为目的,非法出售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
  8、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发票的。

【三、发票的保管】

  【 三、发票的保管 】

  (一)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二)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

  (三)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不得丢失。发票丢失,应当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开声明作废,并接受国家税务机关的处罚。

  (四)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满,报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二、发票的填开】

  【 二、发票的填开 】

  (一)发票填开的基本规定

  1、发票只限于用票单位和个人自己填开使用,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国家税务机关批准不提拆本使用发票。

  2、单位和个人只能按照国家税务机关批准印制或购买的发票使用,不得用“白条”和其他票据代替发票使用,也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的使用范围。

  3、发票只准在购领发票所在地填开,不准携带到外县(市)使用。到外县(市)从事经营活动,需要填开普通发票,按规定可到经营地国家税务机关申请购买发票或者申请填开。

  4、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业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如实向付款方填开发票;但对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可按规定由付款单位向收款个人填开发票;对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提供零星劳务服务,可以免予逐笔填开发票,但应逐日记帐。

  5、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实现经营收入或者发生纳税义务时填开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填开发票。

  6、单位和个人填开发票时,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限、号码顺序填开,填写时必须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份一次复写,各联内容完全一致,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填开发票应使用中文,也可以使用中外两种文字。对于填开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或者折价的,在收回原发票或取得对方国家税务机关的有效证明后,方可填开红字发票,用票单位和个人填错发票,应书写或加盖“作废”字样,完整保存各联备查。用票单位和个人丢失发票应及时报告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并在报刊、电视等新闻媒介上公开声明作废,同时接受国家税务机关的处理。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填开专用发票,除按上述规定填开外,还应执行下列规定:

  1、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应税劳务必须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但下列情况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销售免税项目;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商业企业零售的烟、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福利用品)、化妆品等消费品,生产、经营机电、机车、汽车、轮船等大型机械、电子设备的工商企业,凡直接销售给使用单位的;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具专用发票。

  2、一般纳税人必须按规定的时限开具专用发票。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的,为收到受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将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将货物分配给股东,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3、一般纳税人经国家税务机关批准采用汇总方式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附有国家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销货清单。

  4、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应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规定办理:购买方在未付货款并且未作帐务处理的情况下,须将原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主动退还销售方。销售方收到后,应在该发票联和抵扣联及有关的存根联、记帐联上注明“作废”字样,整套保存,并重新填开退货后或销售折让后所需的专用发票。在购买方已付货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帐务处理,专用发票发票联及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购买方必须取得当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送交销售方,作为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销售方在未收到证明以前,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收到证明单后,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价款或折让金额向购买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红字专用发票的存根联、记帐联作为销售方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其发票联和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扣减进项税额的凭证。购买方收到红字专用发票后,应将红字专用发票所注明的增值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如不扣减,造成不纳税或少纳税的,属于偷税行为。

  5、凡具备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专用发票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以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交申请报告以及按照专用发票(机外发票)格式用电子计算机制作的模拟样张,根据会计操作程序用电子计算机制作的最近月份的进货、销货及库存清单及电子计算机设备的配置情况,有关专用发票电子计算机技术人员、操作人员的情况等,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批准,购领由国家税务机关监制的机外发票填开使用。

  (三)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专用发票的规定;

  1、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报县(市)国家税务机关批准后,领取《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许可证》;

  2、持《许可证》、供货合同、进货凭证等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填写《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经审核无误后,才能开具专用发票。

【一、发票的购领】

  【 一、发票的购领 】

  (一)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按下列规定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请购领发票。

  1、提出购票申请。单位或个人在申请购票时,必须提出购票申请报告,在报告中载明单位和个人的名称,所属行业、经济类型、需要发票的种类、名称、数量等内容,并加盖单位公章和经办人印章。

  2、提供有关证件。购领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提供税务登记证件,购买专用发票的,应当提供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的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和其他有关证明,提供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印模。

  3、持簿购买发票。购票申请报告经有权国家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购票者应当领取国家税务机关核发的《发票领购簿》或者《增值税专用发票购领簿》,根据核定的发票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到指定的国家税务机关购领发票。单位或个人购买专用发票的,还应当场在发票联和抵扣联上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财务印章等章戳。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较大的单位,可以申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普通发票;如普通发票式样不能满足业务需要,也可以自行设计本单位的普通发票样式,报省辖市国家税务局批准,按规定数量、时间到指定印刷厂印制。自行印制的发票应当交主管国家税务机关保管,并按前款规定办理领购手续。

  (二)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的应当凭机构所在地国家税务机关填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国家税务机关申请购领或者填开经营地的普通发票。申请购领发票时,应当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交纳不超过一万元的发票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按期缴销发票的,解除保证人的担保义务或者退还保证金,未按期缴销发票的,由保证人承担法律责任或者收缴保证金。

  (三)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以及其他未领取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不得领购发票,需用发票时,可向经营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请填开。申请填开时,应提供足以证明发生购销业务或者提供劳务服务以及其他经营业务活动方面的证明,对税法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应当先缴税后开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