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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不可移动的房屋配套设施”应缴纳房产税

添加日期:2015年12月29日

  案情简介:税务人员在税收风险应对过程中发现,某公司的一幢新建厂房自2014年4月29日入账并投入使用,但该公司并未将该厂房配置的消防、照明等设施以及发电机房并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税务人员认为上述属于“不可移动的房屋配套设施”应当并入房产原值计算房产税。该公司账面记录的该幢厂房的消防、照明设施以及发电机房合计金额为181.6万元。对此,税务人员向该公司宣传了相关的税收政策,对其少申报房产税的行为予以补征房产税1.53万元,同时加收滞纳金,并处以50%的罚款。
  税法分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第一条规定,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因此,该公司厂房配置的以房屋为载体、不能随意移动的消防设施、照明设施和发电设施及其房屋等属于应纳房产税的配套设施。如果是可以随意移动的,如移动式灭火器材、照明器材等,则不需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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