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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保护顶层设计出台 民企迎来新机遇

添加日期:2016年12月07日

  11月27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发布,这是我国首次以中央名义出台的产权保护顶层设计。《意见》明确,加快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有效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公民财产权,有利于增强人民群众财产财富安全感,增强社会信心和各类经济主体创业创新动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和国家长治久安。
  产权保护有待加强
  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介绍,“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一直大力推进产权制度改革,不断加强产权保护:从上世纪80年代初期在农村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到90年代推进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从2004年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写入《宪法》,到2007年出台《物权法》……截至目前,我国已基本形成了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和产权保护法律框架。”
  “同时也要看到,我国产权保护仍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和问题。”该负责人指出,例如,国有产权由于所有者和代理人关系不够清晰,存在内部人控制、关联交易等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部分政府工作人员利用公权力侵害私有产权、违法查封扣押冻结民营企业财产等现象时有发生;国内对于知识产权保护不力,侵权行为易发多发。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王继承透露,“上半年在参与国家发改委组织的民间投资下滑调研时发现,一些地方政府在对疑似有问题公司进行调查时,会封存公司的所有账本,三个月后调查结果没问题,才会予以返还。但这三个月公司的正常经营被严重干扰,损失很大。”
  据悉,十八大以来,中央对产权保护提出新要求: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国家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然人财产权的保护;“十三五”规划建议指出,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依法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权益。
  对此,《意见》指出,加强产权保护,根本之策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全面贯彻中央有关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现代产权制度,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在事关产权保护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方面各环节体现法治理念。《意见》还明确,依法保护产权,要坚持平等保护、全面保护、依法保护、共同参与、标本兼治五大原则。
  “产权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石。《意见》是切中时弊的,其发布有利于矫正并稳定社会预期,给整个社会提供‘定心丸’的重要作用。”王继承表示。
  加大对非公有产权保护力度
  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意见》对此做了重申,并要求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王继承表示,从法律规定上看,在保护公有制财产方面,我国有专门的《国有企业资产法》,但在保护非公有制企业资产,却没有相应的法规。“同样是侵害财产权,司法机关对于贪污公有财产的行为可以直接上升到《刑法》范畴;而对于挪用、侵占私有企业财产的案件,量刑依据主要还是《物权法》、《民法》、《商法》等,而且量刑也轻很多。”
  对此,《意见》提出,加快推进《民法典》编纂工作,完善物权、合同、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制度,清理有违公平的法律法规条款;健全以企业组织形式和出资人承担责任方式为主的市场主体法律制度,统筹研究清理、废止按照所有制不同类型制定的市场主体法律法规,开展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加大对非公有财产的《刑法》保护力度。
  同时,《意见》也提出了一系列保护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的措施,例如,深化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明晰国有产权所有者和代理人关系,推动实现国有企业股权多元化和公司治理现代化;健全涉及财务、采购、营销、投资等方面的内部监督制度和内控机制,强化董事会规范运作和对经理层的监督;完善国有资产交易方式,严格规范国有资产登记、转让、清算、退出等程序和交易行为。
  大力纠正错案冤案
  引人瞩目的是,《意见》要求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措施包括:抓紧甄别纠正一批社会反映强烈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剖析一批侵害产权的案例;依法甄别涉及重大财产处置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民营企业和投资人违法申诉案件,确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要予以纠正并赔偿当事人损失。
  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当前,一些地方由于司法不够公平、不够规范,产权受到侵害的现象仍然存在。纠正经济案件中的典型错案冤案,有利于唤起社会的产权保护意识。”
  《意见》还提出,严格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罪刑法定、在新旧法之间从旧兼从轻等原则,以发展眼光客观看待和妥善处理改革开放以来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长期以来,一些企业在经营发展过程中存在一些违规甚至涉嫌违法的行为。为此,一些企业忧心忡忡,投资意愿不强。妥善处理这一问题,对稳定社会预期意义重大。”该负责人称。
  为保障涉案财产处置的规范性,《意见》提出,进一步细化涉嫌违法的企业和人员财产处置规则,依法慎重决定是否采取相关强制措施;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和处置涉案财物时,要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并依法严格区分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
  在司法政策方面,《意见》提出,严格区分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重组中涉及的经济纠纷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的界限,防止把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严禁党政干部干预司法活动、介入司法纠纷、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对民营企业在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的经济行为,除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外,不以违法犯罪对待。
  强化政府守信践诺
  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院长迟福林指出,推进产权保护一大关键在于政府。“无论是产权的有效界定,还是依照法律程序保护产权,都离不开政府部门的作用。而政府本身常常也在招商引资等过程中,成为市场活动参与者之一。因此,完善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对于形成产权保护氛围具有决定性影响。
  为此,《意见》明确,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兑现向社会及行政相对人依法做出的政策承诺,认真履行在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中与投资主体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的,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企业和投资人因此受到的财产损失予以补偿。
  《意见》特别提出,将政务履约和守诺服务纳入政府绩效评价体系,建立健全政府失信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加大对政务失信行为惩戒力度。
  产权保护涉及到方方面面,既涉及中央,也涉及地方,既涉及司法部门,也涉及经济管理部门,既涉及各类法人,也涉及千家万户。因此,《意见》提出,营造全社会重视和支持产权保护的良好环境,大力宣传国家平等保护各种产权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使产权保护观念深入人心。
  《意见》还强调,要有效发挥工商业联合会、行业协会商会在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产权、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方面的作用,建立针对中小企业的维权援助机制;更好发挥调解、仲裁的积极作用,完善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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