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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少列收入瞒天过海 偷逃税款终尝苦果

添加日期:2015年01月28日

  根据群众举报线索,珠海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对珠海市鹏通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通公司”)2008年至2010年纳税情况进行立案检查。
  鹏通公司成立于1996年6月6日,是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经查明,鹏通公司存在以下涉税违法事实:该公司2009年采取预收货款和直接收款方式销售机动车,发出货物时未按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销售收入,在账簿上少列收入共计700.76万元,少申报缴纳增值税119.13万元;在2009年至2010年期间购进牵引车、自卸车、挂车等15辆机动车用于运输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未按规定转出进项税额。上述机动车价税合计366.16万元,税额合计53.2万元已申报抵扣税款,应补缴增值税53.2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鹏通公司账上少列销售收入的行为已构成偷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十条第(一)项、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一)、(四)项的规定,追缴增值税172.33万元并加收滞纳金,处罚款86.1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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