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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专家委员会专家提示第9号——关于政府补助事项的审计

来源: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       添加日期:2013年11月27日

IPO企业(包括上市公司)审计过程中,注册会计师应充分关注政府补助事项对财务报告是否有重大影响,特别是政府补助事项的确认,导致企业盈亏反转、满足业绩增长并符合融资条件、满足股权激励行权条件、满足业绩承诺等情况时,更应保持应有的执业谨慎并执行切实到位的审计程序。

本提示仅供事务所及相关业务人员在执行相关业务时参考,不能替代相关法律法规、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以及注册会计师个人的职业判断。事务所在执业中应结合项目实际情况、风险导向原则以及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确定,不能直接照搬照抄。

IPO审计专家委员会针对政府补助事项做如下提示:

一、关注是否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

关键点:无偿性

提示点: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的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

实务中要特别关注:不应将政府作为所有者投入的资本或政府作为交易对手支付的对价(例如,要求无形资产权利而以各种形式支付的对价或给予的补偿)等作为政府补助;更不应将公司通过非常规渠道与相关部门达成协定,实质上是来自于控股股东或集团内其他公司的捐赠作为政府补助。

二、关注相关处理是否正确

关键点一:正确区分资产相关、收益相关

提示点:收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公司对于政府补助分类的判断;对政府补助文件规定不明确的情况,更应进行充分的分析、判断并取得补充证据。

 

关键点二:是否满足确认条件

提示点:收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关注公司是否存在未达到政府补助文件所附条件时即确认补助收入;对于不是按照固定的定额标准取得的政府补助,在未收到补助金额时即确认补助收入的依据是否充分;对于补偿公司以后期间发生费用的政府补助,是否在相关费用尚未发生时即确认了补助收入。

三、关注是否适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相关规定

关键点一:公共利益搬迁、财政预算拨付

提示点:实务中较常见的公共利益搬迁,主要包括城市整体规划、公共绿地建设、道路修建等。遇到上述情况时,应对上述款项来源保持应有的执业敏感性。在确定是否是财政预算拨付时,除查验补助文件、收款单据等直接证据外,如果款项来源于非财政的其他政府部门、拆迁办、政府下属的投资公司等,应取得其款项来源是否为财政预算内款项的补充证据。

关键点二:补助文件中是否明确补助的范围和相应金额

提示点:《解释3号》规定“属于对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的,应从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如果补助文件中未明确属于上述补助范围或金额不明确,抑或扣除转入递延收益后仍有结余的,应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四、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1. 需要审查的相关文件和资料

注册会计师应认真检查政府补助相关文件,这些文件通常至少应包括政府出具的补助文件和公司已获得相关资产的凭据。必要时,还应查验公司申请文件、项目验收报告和重要会议纪要等相关材料,并将相关项目资料与政府文件内容进行比对。

2. 保持合理怀疑态度

注册会计师应对政府补助的真实性保持合理怀疑态度,并考虑补助项目是否明显违背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情形。政府补助文件规定不明确或存在明显不合理迹象时,应与相关政府部门沟通或执行函证程序,或在必要时聘请律师或其他外部专家提供意见。

3. 充分关注列报与披露的准确性、完整性

应充分关注公司政府补助的列报与披露的准确性、完整性,特别是检查将政府补助作为经常性损益列报的依据是否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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