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北京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 北京资产评估协会理事履职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北京资产评估协会 添加日期:2017年11月22日
京会协[2017]154号
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 北京资产评估协会理事履职管理办法》已经北京注协七届二次、北京评协二届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7年11月21日起施行。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 北京资产评估协会
2017年11月22日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 北京资产评估协会理事履职管理办法
(2017年11月21日北京注协七届二次、北京评协二届二次理事会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北京资产评估协会理事会的自身建设,规范理事的履职行为,充分发挥理事的主体作用,根据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理事的主要职责:
(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协会章程,严格执行本会的决议、决定;
(二)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会议,参加对会议各项议题的审议和表决;
(三)参加理事会闭会期间的专门活动;
(四)关注国家大事和行业发展全局,及时了解并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诉求,为协会重要决策和中心工作建言献策;
(五)理事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条 协会应通过不断完善有关工作制度、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加强会议和活动的计划性,努力提高为理事履职服务的水平。会议和活动的通知,一般须提前一周发送,并辅以短信通知。
理事所在执业机构要维护理事的正当权益,为理事履行职责提供便利。
第四条 理事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参加会议(活动)或履行表决职责。
理事应按照有关会议和活动的通知要求,妥善安排其他工作,优先保证全程参加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理事会会议和专门活动。
第五条 会议召开前,理事应就会议议题做好充分准备,熟悉会议材料。会议期间,理事应从行业大局出发,围绕会议议题,积极发言,以保证会议审议质量。
第六条 理事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或活动时,应履行请假手续。如会议或活动全程请假,应提前2天向协会秘书处办公室递交书面请假报告,并说明原因,由办公室报请秘书长批准。在会议或活动期间请假的,应向秘书长书面请假。
未经批准而不参加会议或活动的,视为无故缺席。
第七条 理事本人应于会议或活动前在签到表上签名确认,以备登记核实。如遇特殊情况未能在会议(活动)开始前签到,应在会议(活动)结束后及时联系工作人员确认补签。
第八条 协会秘书处建立理事履职档案,对理事参加会议及活动、履行表决职责(含以通迅会议方式提请审议表决)、行业规范及规章制度征求意见反馈等履职情况进行记录,并于每年会员代表大会上,就理事履职情况向参会全体代表通报。
第九条 理事在任期内累计2次无故缺席或不履行表决职责的,由协会秘书处书面予以提醒。
第十条 理事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理事资格:
(一)累计3次无故缺席或不履行表决职责的;
(二)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和行业自律惩戒的;
(三)执业会员注销注册(登记)或转出本会的;
(四)本人提出辞职申请的;
(五)出现其他不适合担任理事情形的。
第十一条 理事名额空缺时,经会长会议提名,提请会员代表大会补选理事。
第十二条 理事任期届满,履职记录情况作为其下一届是否继续担任理事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