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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探讨:红利税是否涉嫌重复征税

添加日期:2012年08月23日

由于公司制企业所分配的红利属于其已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税后利润,因此,企业向其个人股东派发现金红利时,扣缴的红利税可能存在重复征税问题。

 

假设某家族企业注册资本300万元,息税前利润60万元。由于经营状况良好,企业拟扩大投资规模,新增投资300万元,新项目预计可产生息税前利润60万元。假设企业所得税率为25%,股息税、利息税等个人所得税率均为20%。不同投资方式最终因为税收的不同而大相径庭。

 

为便于分析,假设股权投资方式下项目新增净利润全部以现金红利形式分配给股东,债权投资方式下项目产生的新增息税前利润全部以利息形式支付给投资人。如果300万元以股权投资方式进行,投资者投资该项目最终获得现金流36万元。如果300万元以债权投资方式进行,投资者实际获得现金流48万元(详见下表)

 

通过两种不同投资的回报可以看出,以债权方式投资,投资人可多获得现金流12万元。上述案例清晰地表明,在债权投资方式下,由于企业利息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投资者在获得利息收入时仅缴纳利息税,而在股权投资方式下,企业红利支出是对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进行分配,现金分红时再缴纳红利税,投资者实际上承受了双重税负。由此可见,红利税是重复征税,加重了投资人税负。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当前银行存款利息是免税的,从近年来陆续曝光的民间高利贷崩盘事件也可以看出,企业向债权人支付利息时,并不扣缴利息税,迄今亦未见税务部门针对民间借贷利息查征利息税的报道。虽然相关税法并未明确免征民间借贷的利息税,但在实务操作中,民间借贷利息应是免征利息税的。

 

考虑到民间借贷实际上免征利息税,在上述案例中,债权投资方式下,投资人的实际税费为零,债权投资人可获得现金流60万元,而股权投资方式下由于双重纳税,投资人可获得现金流仅为36万元,远低于债权投资方式下的投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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