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网站APP下载 [会员登录][会员注册]

荣审服务范围

  • 全国  电话:400-139-4131

法规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政策解读 财税资讯 财经资讯 财会资讯 以案说法

服务

审计服务 资产评估 代理记账 高新认定 加计扣除 工商代理

实务

纳税实务财会实务出口退税税收协定税率查询新准则
最新消息:
关注我们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主页>>每日一题

每日一题

准备金余额是否纳税调整?

添加日期:2017年04月11日

 

问题:我公司是一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2016年度担保收入100万元。公司2015年度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20万元,2016年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30万元(少于50%的规定),我公司2016年末未到期责任准备合计50万元(符合50%的规定),我公司应进行纳税调整吗?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融资(信用) 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2号)第二条规定,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据此,公司2015年度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20万元,应转为2016年收入,作为纳税调增处理。

关注东审公众微信号"bjds4006505616"及时获取最有价值的信息微信二微码

荣审服务网络

北京上海广州天津宁波成都深圳

联系我们|执业资质|法律声明|隐私与安全|网站地图

本网站归荣审版权所有 沪ICP备16041755号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400-139-4131

累计在线人数:196372人 安全联盟站长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