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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处理

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征缴企业所得税问题

添加日期:2012年11月22日

 

问:建筑业企业既设立省外分支机构,又设立总机构直接管理的省内项目部的,应该怎样预缴企业所得税?

答:《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10274)规定,凡在省外设二级分支机构的,对总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总机构直接管理的省内跨市、县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对其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的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问: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的项目部如果不能提供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管证》的,其企业所得税如何缴纳?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的规定,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包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管证》,未提供上述证明的,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其限期补办;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跨地区经营的建筑企业的项目部是否需要办理汇算清缴?项目部就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总机构汇算清缴时如何抵缴?

答: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项目部不进行汇算清缴。建筑企业总机构在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附送其所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就地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

 

问:一些施工单位直接挂靠在建筑企业下,名义上是建筑企业的分支机构,但实际经营上建筑企业并不管理这些挂靠单位,这些挂靠的施工单位是否应作为二级分支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分配?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规定: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总机构应及时将其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报送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并向其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及时出具有效证明(支持证明的材料包括总机构拨款证明、总分机构协议或合同、公司章程、管理制度等)。二级分支机构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由总机构出具的二级分支机构的有效证明。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二级分支机构进行审核鉴定,督促其及时预缴企业所得税。

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的相关规定。

挂靠建筑企业的施工单位不能证明其二级分支机构身份,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二级分支机构,因此,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有关二级分支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分配的规定,应作为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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