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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行业契税计税依据如何确定

添加日期:2017年11月03日

  年终将至,有纳税人咨询:投资人向企业借钱,如何处理才能避免税务风险,笔者就此问题依据税收法规分析如下。
  直接借钱不还的税务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提示: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视同红利分配。如果是用于生产经营的借款,比如投资人出差向公司借款作为备用金,则不需缴税。视同红利分配的意思就是不论公司是否有实际利润,都将其视同利润分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20号)第三十五条中对借款时间作出具体规定,即对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按照有关规定征税。也就是从借款之日满一年后,要视同利润分配缴纳个人所得税。
  借钱购物的税务处理
  投资人用企业的钱购买房屋、汽车、家具、电脑等,将其产权登记在投资人个人及其家属名下,也视同利润分配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规定,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财税〔2003〕158号文件规定,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的,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作者单位:新疆阿勒泰市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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