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
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问题解析
添加日期:2012年11月26日
1.问:处于筹建期的外商投资企业是否有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的优惠政策?
答:《北京市征收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规定》(1992年9月1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3号令发布)第七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合同规定的筹建期(含基建期,下同)内,按核定的标准缴纳20%的土地使用费。”
2.问:外商投资企业在土地使用费征期后承租房屋的,本年是否需缴纳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
答:《北京市征收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规定》(1992年9月1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3号令发布)第六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从批准成立之日起,按公历日历年度缴纳土地使用费。土地使用费按年一次征收,于每年10月20日前缴纳。第一个日历年度用地时间超过半年不足一年的,按半年计征,不足半年的,免征土地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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