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题
股东研发的专利入资,需要交哪些税?
添加日期:2018年05月29日
问题:我公司有三个股东,其中一个股东和另外一个人研发的专利,无偿转让给公司,当股东入资,需要交哪些税?无形资产需要摊销多少年?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 )规定,
第十条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第十一条 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41号)第一条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依据上述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 以无形资产出资,应按“销售无形资产”缴纳增值税。自2010年4月1日以后,个人以专利投资,应按“财产转让所得”依法计缴个人所得税。被投资单位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无约定的, 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