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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

五部委发文明确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程序

添加日期:2014年06月24日

  【编者按】:近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民政部(以下简称“五部委”)印发了《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4号,以下简称《公告》)。为了方便纳税人理解掌握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特解读如下。

  主要背景
  就业关系到民生,为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4月16日,国务院第44次常务会议决定延续并完善支持和促进创业就业的税收政策,据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了《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以下简称财税[2014]39号)。为将优惠政策具体落实到位,有利于基层税务机关征管操作,并使纳税人便捷享受优惠政策,五部委又下发了《公告》。《公告》对一些具体管理操作问题做了明确。

  明确了个体经营享受税收政策的主要程序
  (一)申请程序
  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可持相关材料向创业地县以上(含县级,下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财税[2014]39号的规定,对纳税人情况进行核实后,对符合条件人员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创业的,可注册登录教育部大学生创业服务网,提交《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申请表。所在高校进行网上信息审核确认后,向高校毕业生发放《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高校毕业生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向创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由创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相应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
  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创业的,可凭毕业证,直接向创业地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纳税人情况核实后,对符合条件人员相应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并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二)税收减免程序
  符合条件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照财税[2014]39号文件第一条的规定,在年度减免税限额内,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三)税收减免备案程序
  纳税人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后的当月,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和税务机关要求的相关材料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明确了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享受税收政策的主要程序
  (一)申请程序
  符合条件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持相关材料向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递交申请。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财税[2014]3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对纳税人情况进行核实。核实后,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核发《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二)税收减免程序
  经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实后,纳税人按财税[2014]39号文件第二条的规定,核定本单位减免税总额,在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纳税年度终了,如果纳税人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定的减免税总额,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三)税收减免备案程序
  经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实后,纳税人持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和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后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年度终了前招用失业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相关规定重新备案。

  明确了税收政策管理程序
  (一)严格各项凭证的审核发放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租相关凭证,违者将依法予以惩处;对采取上述手段已经获取减免税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要追缴其已减免的税款,并依法予以处罚;对出借、转让《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主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收回其《就业失业登记证》并记录在案。
  (二)明确了各类凭证的保管、管理、使用规则
  《就业失业登记证》采用实名制,创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由本人保管,被用人单位录用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期间,证件由用人单位保管。《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就业失业登记证》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式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印制,统一编号备案。《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采用实名制,《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由教育部统一样式,各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印制,
  (三)明确了各部门配合协调机制
  县以上税务、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民政部门要建立劳动者就业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建立全国统一的就业信息平台,地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将《就业失业登记证》信息按规定上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门要按季将《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发放情况以电子、纸质文件等形式通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税务机关。各级税务机关对《就业失业登记证》有疑问的,可提请同级人力资源劳动保障、教育部门予以协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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