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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交流

固定资产报废清理损失能否税前扣除?

添加日期:2014年10月23日

  问:我公司是一家船舶制造企业,今年有一台生产设备已达到使用年限,需要进行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发生的清理损失能否自行计算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第九条规定,固定资产达到或者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可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
  因此,你公司生产设备已达到使用年限进行正常报废清理发生的损失,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的应进行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公司应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方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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