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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交流

受托加工费能否扣除材料损失金额后开票?

添加日期:2014年11月14日

  问:我公司从事受托加工业务,由于材料加工的过程中,部分材料出现了损失,或未达到按照理论计算的回收数量,或加工的成品出现报废;要对损失的材料或报废的成品及未达到标准的交货数量进行扣款。我公司能否直接将受托加工费扣除损失金额后开具加工费发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若因提供的加工劳务未达到合同约定,造成实收加工费减少,应作为折扣处理,发票上应分别注明销售额与折扣额,按实收金额计算销项税额;未分别注明的,抵减的加工费不能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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