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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

享受税收优惠应符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添加日期:2015年03月20日

  两家分别从事狐狸和山鸡饲养的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农、林、牧、渔业项目减免税优惠,没有批准。狐狸和山鸡是否属于牲畜和家禽的饲养,能否享受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5.牲畜、家禽的饲养;”但哪些动物属于牲畜、家禽,是有规定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第一条规定:“企业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享受税收优惠的农、林、牧、渔业项目,除另有规定外,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的规定标准执行。”因此,是否属于享受税收优惠的农、林、牧、渔业项目,须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03畜牧业”下“031牲畜的饲养”的解释“指对牛、羊、马、驴、骡、骆驼等主要牲畜的饲养。”但“032猪的饲养”不在“031牲畜的饲养”范围内,而是与“031牲畜的饲养”平级的科目分类。很明显猪是饲养最普遍的牲畜,不能享受税收优惠,不尽合理。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第四条规定:“(一)猪、兔的饲养,按‘牲畜、家禽的饲养’项目处理;”猪的饲养虽不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031牲畜的饲养”范围内,但也可以享受减免税优惠。
  需要注意的是,2011年新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出台,取代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因此,以后判断企业从事的养殖项目是否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应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如《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已将“0313猪的饲养”列入“031牲畜饲养”项目下。
  如上例,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狐狸和山鸡的饲养均属于与“031牲畜饲养”和“032家禽饲养”平级的“039其他畜牧业”,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的有关规定,不能享受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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