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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个人在计算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时减除费用4800元?

添加日期:2016年08月01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第六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第二十七条规定:“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35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数额的费用。”

第二十八条规定:“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是指:

 ()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九条规定:“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1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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