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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收益未做备案能否享受减免税优惠?

添加日期:2015年11月05日

问:我公司是一家工业企业,2008年投资于另外一家公司,现分回17万元投资收益,我司没有做减免税备案,会不会因为没有备案,分回的投资收益被要求缴税呢?

答:【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京地税企[2010]39号)第十二条规定,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减免税项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规定,列入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税收规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如发现其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应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税收优惠,并相应追缴税款。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规定,

第五条第二款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当具备相应的减免税资质,并履行规定的备案手续。

第二十二条纳税人享受核准类或备案类减免税的,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材料有留存备查的义务。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不能提供相关印证材料的,不得继续享受税收减免,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依据上述规定,北京企业权益性投资收益减免税为事后备案管理。未履行规定的备案手续,在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不能提供相关印证材料的,不得继续享受税收减免,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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