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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换取股权,需要缴纳流转税吗?

添加日期:2015年05月05日

问题:投资公司以提供劳务换取股权的方式取得被投资公司股权,在提供完劳务完成合同约定的业务后取得的股权应确认为投资公司的收入吗?并没有产生现金流,需要缴纳流转税吗?

答:1、确认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06)》规定,

第十条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按照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与费用的方法。

第十四条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结果不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按照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并按相同金额结转劳务成本。 

  据此 ,投资公司以提供劳务换取股权,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按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否则,按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并按相同金额结转劳务成本。

2、应税行为。《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称应税行为)。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包括在内。

 前款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据此,投资公司以应税劳务换取股权,即有偿取得其他经济利益,应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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